高應大學生校外實習辦法

  • 2016-12-21
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

第一條    宗旨

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據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作業要點,以培養學生成為學術與實務經驗兼備之人才、增加學生於職場的適應力與競爭力,並增進學校與企業的互動關係,使人才培育更能符合產業界需求,特訂定「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第二條  實習委員會

為推動學生校外實習相關工作,本校應成立「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」,由系所、相關行政單位主管及實習機構代表組成。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之。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。

第三條  實習機構

一、實習機構之甄選以主管機關核准立案、且具良好制度與信譽之公民營企業或非營利機構為原則。

二、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職缺應與系所校外實習課程相關。

三、實習機構應予評估及篩選,以確保校外實習之安全性及實習職缺之適確性。

第四條  校外實習課程

一、系所依其教學目標、專業屬性,開設暑期校外實習、學期校外實習、學年校外實習、海外校外實習等型態之選修或必修校外實習課程。

二、校外實習課程應有完整課程規劃,明定實習期間、時數、學分數、課程大綱、成績評定方式等。實習機構應參與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。

三、校外實習課程之開設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。

四、校外實習課程本校輔導教師之鐘點數依本校相關辦法核計。

五、校外實習課程學生選課、成績登錄、學分採計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。

第五條  實習職缺媒合

一、學生選修校外實習課程應提出申請,經家長同意及系所核准。

二、除實習機構特殊需求外,實習職缺媒合應以公平、公開為原則。

三、系所應協助實習機構以書面審查或面試方式,媒合實習職缺。

四、實習職缺媒合得視作業需要分批辦理。

五、本校得設置「學生校外實習資訊平台」,公告及更新實習職缺及媒合資訊。

第六條  校外實習輔導

一、校外實習課程選課前,系所應召集該課程開課年級全體學生,說明校外實習課程之目的與實施方式。

二、校外實習前,本校應召集全體選修校外實習課程學生,辦理職前講習與訓練。

三、校外實習期間,實習機構應安排實習指導員,提供實習學生工安輔導、專業輔導及生活輔導,並考核實習學生之實習成效。

四、校外實習期間,本校輔導教師應定期前往實習機構,訪視實習學生實習進度與成效,並做紀錄。

五、校外實習期間,本校輔導教師應與實習機構維持密切聯繫,協調解決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間潛在問題。若實習機構有不適切之情事,應輔導實習學生轉換實習機構。

第七條  校外實習成績評定

一、校外實習期間,實習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與本校之相關規定。

二、校外實習期間,實習學生請假應依實習機構相關規定辦理。若缺勤時數累計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,該次校外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三、校外實習期間,實習學生應定期撰寫校外實習紀錄。

四、校外實習期滿後,實習學生應繳交校外實習報告。

五、學生校外實習成績由實習機構實習指導員與本校輔導教師共同評定。實習機構實習指導員依實習學生在實習機構之工作表現評定其成績,本校輔導教師依實習學生實習紀錄、訪視紀錄、實習報告評定其成績。

六、實習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有特殊優異表現者,依本校相關辦法予以獎勵。

七、實習學生校外實習期間因違反規定,情節重大而遭實習機構辭退者,依本校相關辦法予以懲處。

第八條  校外實習合作契約

一、系所應與實習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定合作契約,規範實習工作內容、差勤、工資、保險等權利義務。

二、實習機構提供實習學生工資者,則學生與實習機構成為僱傭關係,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。

三、實習機構未提供實習學生工資,或僅以獎助學金及相關助學金方式提供者,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,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。

四、實習學生應參加勞工保險或加保意外保險。若實習機構未提供勞工保險,實習學生應自行加保意外險,保額至少為「學生團體平安保險」保額之二倍。

第九條  校外實習實施參考手冊

本校得應實施需要,編撰「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校外實習實施參考手冊」,載明程序性實施細節,並備妥相關書表範本,供系所實施參考。

第十條  系所校外實習相關辦法。

系所得應實施需要,訂定系所校外實習相關辦法。

第十一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

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依政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十二條 實施及修正程序
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